重庆理工大学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3-10-31
重庆理工大学文件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重庆理工大学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修订)》已经2023年10月19日第12次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理工大学
2023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理工大学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提高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重庆市内部审计工作办法》《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格委直属公办高校基本建设工作要求的通知》(渝教建发〔2019〕1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学校及学校所属单位以国家拨款、自筹资金、社会捐赠等投资形式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装修、改建扩建和零星修缮等工程项目。具体包括: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修缮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其它工程。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所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基本原则:
(一)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必审制,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未经审计,学校财务部门不予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二)事前、事中、事后审计有机结合,原则上对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项目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的审计;实施过程的审计;竣工结算审计;竣工决算等。
第六条 结算审计时送审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送审金额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由学校审计处审计。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项目,结算审定金额与送审金额相比误差小于等于3%时,学校按委托审计合同约定支付审计费;结算审定金额与送审金额相比误差大于3%时,学校按委托审计合同约定支付审计费,但该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承担误差高于3%部分的支付给社会审计机构的审减效益费,由学校财务处根据审计处出具的审计费说明在工程款中代扣。
由学校审计处审计的项目,结算审定金额与送审金额相比误差大于3%时,由该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按审减金额的2.5%向学校交纳审计费,由学校财务处在工程款中代扣。
第二章 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计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计主要内容包括:参与前期论证;设计阶段审计;招投标审计;工程施工合同审计等。
第八条 参与50万元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前期论证,主要审查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可行,投资估算是否正确、完整;审查工程建设项目的批准手续是否完备,建设条件是否具备等。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审计主要包括:审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勘察、设计、监理合同,重点审查勘察、设计、监理合同中规定的工作内容、计费基础、收费标准和收费金额等。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审计主要包括:审查招投标的程序和方式;会商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审查标底文件;审查其他招投标相关文件等。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审计主要包括:审查合同价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审查合同的计价原则、计费标准及确定办法是否合法合规等。
第十二条 凡签订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各类合同,合同经办单位均应及时移交一份合同原件给审计处备案。
第三章 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审计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审计主要包括:隐蔽工程勘验;设计变更审查;合同履行审查;工程索赔款审查;设备、材料价格审查;工程进度款审查等。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量收方,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提前一天通知审计处。
第十四条 隐蔽工程勘验,主要对土石方工程、基础工程、主体工程中的钢筋工程、预埋工程、屋面工程及装饰工程中将被下一道工序隐蔽的施工项目进行检验及签证等活动。内容包括:
(一)土石方工程:检验土方的数量、挖土深度、土质类别等是否真实准确;土方挖运承包方式、运距、数量及价格等。
(二)基础工程:检验基槽几何尺寸、垫层和基础的材料、结构尺寸、回填土的数量是否与施工图纸一致;正负零标高的确定,运距及价格等。
(三)主体工程中的钢筋工程:检验规格、型号、尺寸、绑扎根数与间距、接头形式是否与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相符等。
(四)预埋工程:检验安装工程线路、管道、铁件等所用材质、规格及铺设方式是否与图纸、图集要求相符等。
(五)屋面工程:检验屋面基层处理、防水、保温隔热层做法等是否与图纸、图集和规范相符等。
(六)装饰工程:检验其基层做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与图纸、图集、规范和清单项目一致等。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审查,主要审查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内容包括:审查设计变更的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变更理由是否充分,变更手续是否完备;设计变更的内容及变更的作业数量是否真实;设计变更价款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等。
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在拟设计变更前及时告知审计处。单个工程建设项目单次设计变更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设计变更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设计变更实行必审;单个工程建设项目单次设计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下或累计设计变更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设计变更实行抽审。
第十六条 合同履行审查主要包括:审查是否按合同执行,有无违背合同条款的行为;审查合同价款或增减费用的合规性等。
第十七条 工程索赔款审查主要包括:审查工程索赔款是否有依据、是否提供原始资料,索赔手续是否完备;审查索赔内容是否合规合法,索赔款计算是否正确等。
第十八条 设备、材料价格审查主要包括:审查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设备和未计价材料的价格的真实性、合法性等。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进度款实行必审制。由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进行初审,然后交由审计处审查。审计处根据合同规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结合工程实际进度进行审查。未经审计处审核的工程建设项目进度款学校财务处不予办理付款手续。
第四章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
第二十条 学校审计处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并督促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实行必审制。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结算时先经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初审,并签字盖章,再送审计处审计。
第二十二条 竣工结算审计主要审核竣工工程项目造价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内容包括:
(一)竣工结算资料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的规定。
(二)竣工工程内容是否符合施工合同条件要求,工程量的计算是否正确。
(三)分项工程结算单价是否符合合同、招标文件或建筑定额等的规定。
(四)设备与主要材料的价格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五)规费、利润、税金等各项费用的计取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六)合同价款变更的计算是否真实、准确。
(七)材料价差和按实结算费用计算是否正确。
(八)核定工程实际造价等。
第二十三条 送审的结算书及有关结算资料应合法、真实、齐全、规范。所有结算资料必须经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签字盖章。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在签定施工合同时应列明如下内容: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项目,结算审定金额与送审金额相比误差小于等于3%时,学校按委托审计合同约定支付审计费;结算审定金额与送审金额相比误差大于3%时,学校按委托审计合同约定支付审计费,但该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承担误差高于3%部分的支付给社会审计机构的审减效益费,由学校财务处根据审计处出具的审计费说明在工程款中代扣。
由学校审计处审计的项目,结算审定金额与送审金额相比误差大于3%时,由该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按审减金额的2.5%向学校交纳审计费,由学校财务处在工程款中代扣。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由审计处审计的,学校财务处凭加盖了重庆理工大学审计处公章的建设工程造价结算书(复印件无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付款手续;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由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并加盖其公章,学校财务处凭此审核报告(复印件无效)及结算资料办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付款手续。
第五章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
第二十六条 所有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审计费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一)全过程跟踪审计。社会审计机构应全程参与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工程限价、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隐蔽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索赔款、设备及材料询价、工程进度款等审查和竣工结算审计。
(二)竣工结算审计。
1.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审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对项目结算造价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初审完成后将完整的结算资料移交审计处,由审计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2.社会审计机构依据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提供的完整的结算资料(包括:合同、清单、竣工图纸、签证单、核价单等)进行审计。如社会审计机构与施工单位有争议,由审计处组织施工单位、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财务处等相关人员召开会商会,就争议问题在合同、清单、竣工图纸、签证单、核价单等相关资料的框架下进行会商,解决争议的条件不能突破合同、清单等约定的范围。如仍有争议,应向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咨询,以咨询意见作为结算依据。如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无明确指导意见的,应将争议问题提交相关仲裁机构仲裁。
3. 社会审计机构与施工单位对结算价款无争议后,由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初步审核报告,由审计处将初步审核报告交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如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有异议,审计处应启动复审程序,再将复审报告交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审核。
4. 社会审计机构、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无争议后,由社会审计机构出具正式审核报告,分别由审计处、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和社会审计机构四方签字盖章确认。确实无达成一致的,社会审计机构仍应按国家规范和合同等文件要求出具由其盖章签字确认的审核报告。
第二十七条 社会审计机构的遴选按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审计过程中的协调、审计质量监督和审计资料的移交和归档,由审计处负责。
第二十九条 社会审计机构除向学校提交审计报告外,还可以就工程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方面发现的问题向学校提交审计管理建议书。
第六章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应及时完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审计处监督与督促、财务处组织实施、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完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在完成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后进行,主要审查以下事项:
(一)财务决算资料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二)工程项目是否按批准的概算执行,有无提高建筑标准和扩大建筑面积。
(三)建设成本核算是否真实、准确。
(四)核实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运用与结余资金。
(五)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
(六)工程项目从筹建、施工、竣工及交付使用的全部费用开支情况等。
(七)审定项目建设总造价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突出或重大问题以及审计的终结情况。对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或线索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移送处理。
第三十二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做到依规依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审计处解释。原《重庆理工大学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重理工发〔2019〕118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