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8-05-09
重庆理工大学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事业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筹集、管理和使用教育事业费、科研经费、专项经费和专用基金等资金的学校一级财务以及有财务收支活动的二级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对学校及其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四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使被审单位切实遵守国家法规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进一步落实“财务收支两条线”,维护财经纪律,促进学校各部门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五条 审计处对财务收支实施审计时,可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不同情况,采用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根据需要可采用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和定期审计的方式。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学校财经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可采用审计调查的方式。
第六条 财务收支审计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处进行协调和审计质量控制,必要时有权进行抽审。
第二章 主 要 审 计 内 容
第七条 对会计凭证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会计凭证是否附有完整、合法、正确的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凭证反映的内容与所附原始凭证的内容是否相符,金额是否一致。
(二)原始凭证反映的收支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三)会计凭证所确定的应借、应贷会计科目的名称、记账方向、金额是否正确,账户的对应关系是否清晰,摘要是否明了,凭证填写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会计凭证的审核、传递、归档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八条 对会计账簿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账簿设置是否完整、全面。
(二)账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是否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
(三)账簿反映的收支是否与记账凭证相符。
第九条 对财务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一级财务是否对全院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四)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十条 对财务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财政部、教育部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预算是否合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预算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
(四)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五)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最终实际执行结果如何,如与计划差异较大,应当分析其原因是否合理。
第十一条 对财务收入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二)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情况。
(三)各项收费票据是否合规,是否建立各种票据购、领、销、存登记簿,允许自行收费的单位,收费票据是否从学校财务处统一领取,并按规定使用和核销。
(四)事业收入是否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 对财务支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真实并按计划执行,有无超预算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按有关程序申报审批,有无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专项资金是否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专款专用,核算是否合规。
(四)是否实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各项支出是否取得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
(五)各项支出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三条 对结余及其分配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事业基金、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等情况。
第十四条 对专用基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的提取,以及学院提取或设置的其他基金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或捐赠人、捐赠单位限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益如何。
(三)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的账户进行核算,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五条 对学校资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各银行账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有无公款私存和将事业资金在其他账户核算的情况;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账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和不安全等问题。
(二)对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固定资产、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是否执行学院的相关规定;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账账、账卡、账物是否相符。
(四)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五)对外投资是否按国家和学校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 对学校负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性质分别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二)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
第十七条 对学校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的内容是否完整,报表间具有钩稽关系的数字是否相符,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等情况。
(三)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校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反映。
(五)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六)上级审计机构和学校领导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审计处在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财务管理部门以及被审计的部门限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