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校办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8-05-09
重庆理工大学校办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庆理工大学校办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加强对校办企业的内部审计监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教育系统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理工大学所属、所办或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公司和各种经济实体(以下简称校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办企业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和授权对校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损益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以及对校办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独立的评价。
第四条 校办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校办企业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学校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校办企业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第五条 校办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由学校审计处负责实施。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第六条 学校审计处代表学校对校办企业进行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二章 主要审计内容
第七条 会计凭证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记账凭证和附列的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金额是否一致。
(二)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
(三)会计分录是否正确,摘要是否清晰、明了,凭证填写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会计凭证的审核、传递、归档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八条 会计账簿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账簿设置是否完整、全面。
(二)账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对账务处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是否采用正确的方法进行更正。
(三)账簿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与记账凭证相符。
第九条 会计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编制是否符合规定,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二)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三)会计报表是否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编制,账表是否相符,报表间具有勾稽关系的数字是否相符。
第十条 审计处应当对校办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流动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是否真实存在,账实是否相符,是否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各项收支或增减业务是否合法,记录是否完整。
(三)存货计价是否正确,计价方法的采用前后期是否一致,如有变动,其变动是否合法合理。
(四)流动资产项目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二条 长期投资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长期投资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投资业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协议、合同有无损害国家、学校和企业利益,计价核算是否正确,投资收益核算和上缴是否及时、正确。
(三)长期投资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
(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采用是否合法,折旧计提是否正确。
(四)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四条 在建工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在建工程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核算内容是否正确、合规,有无挤占或漏记在建工程成本的行为。
(三)已完工程是否具备及时交付使用的手续,竣工决算是否正确。
(四)在建工程年末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商誉等无形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摊销是否
符合规定。
(二)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核算是否正确,摊销是否合理、合法。
(三)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六条 审计处应当对校办企业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流动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怅款、其他应付款等的形成是否合理、合法,偿付结算是否及时、合规,记录是否完整。
(二)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应付利润、预提费用的计提核算是否正确、合规,账务处理是否恰当。
(三)应交税金是否足额及时上缴,计提的税率运用是否恰当,计算是否正确,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四)流动负债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分。
第十八条 长期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项等的形成是否合理、合法,本金和利息偿付是否及时、合规,记录是否完整。
(二)长期负债使用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
(三)长期负债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分。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对校办企业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实收资本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是否经过验资,有无中途抽走资本的行为。
(二)实收资本投入的比例结构是否合理、合法。
(三)实收资本增减业务是否真实,是否经过严格审批。
(四)实收资本是否已在会计报表上恰当反映。
第二十一条 资本公积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资本公积的来源是否合法,股本溢价、资产评估增值、接受捐赠等业务是否真实,核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
(二)资本公积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二条 盈余公积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税后利润是否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数额是否正确;
(二)盈余公积的使用是否合法;
(三)盈余公积的核算是否正确,会计记录是否全面、完整;
(四)盈余公积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三条 未分配利润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未分配利润构成是否真实、合法,数额是否正确;
(二)未分配利润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对校办企业损益,包括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产品或经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记录是否完整。
(二)企业各项收入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六条 成本、期间费用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生产经营成本、产品销售成本、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计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
(二)所得税的记录是否完整、正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三)企业按国家规定的政策已享受的免税额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学校补充教育经费。
(四)企业成本费用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七条 利润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营业利润(含其他业务利润)、投资净利益、营业外收支净额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计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
(二)可供分配的利润是否正确,是否按国家和学校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
(三)企业利润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校办企业人员工资等收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对校办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合规、有效,进行符合性和实质性测试。
第三十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后,应当分析校办企业的赢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资本结构,评价校办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业绩。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可以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和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需要,有重点地对校办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章 其 他
第三十二条 审计处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的期限,遵循真实、合法、完整性的要求,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会计报表、帐簿、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年度财务计划。
(三)内部控制制度。
(四)企业章程、法人证明,以及各种企业登记的资料。
(五)其他有关财务收支的资料。
第三十三条 审计处有权要求校办企业按照规定,报送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抽查一定数量由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发现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有不实和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报请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有关社会审计机构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的校办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处的审计工作,对违反规定的校办企业,按照《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定》及有关法规采取相应的处罚,并建议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审计处对已经审计过的校办企业实施审计时要对前次审计结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可以根据情况需要,安排对被审计单位的后续审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